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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115年正式生效!116年起適用,請留意扣抵機制過渡期

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重點總覽

有佈局新加坡或與當地有經貿往來的企業與投資人請注意,財政部近期公告,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所得稅協定新約已於 115 年 2 月 13 日 正式生效,並將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本所提醒,新版協定參酌了最新的國際稅約範本修訂,給予雙方更合宜的減免稅待遇,例如全面調降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的扣繳稅率上限至 10%。然而,企業也須特別留意,針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適用的「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機制,新約增訂了落日條款,僅適用於新約上路起之 3 個年度(即 116 年度至 118 年度)。

納稅義務人如有透過新加坡進行投資或業務往來,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新舊制差異。建議企業及早評估扣抵機制落日對整體稅負之影響,並把握此 3 年過渡期間,適時進行盈餘匯回與投資架構之調整。

臺新所得稅協定:新舊制核心差異對照表

更新項目 原協定規定 新約重點規定
適用之人
(擴大適用範圍)
無集合投資工具(CIV)適用規定。 增訂符合規定之集合投資工具取得之所得視為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
我國指: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股利、利息與權利金
扣繳稅率
  • 股利:最高合併課徵達 40% (含公司所得稅)
  • 利息:無上限稅率規定(依國內法)
  • 權利金:上限稅率 15%
上限稅率全面降至 10%
  • 特定對象(如政府機構、銀行間借貸)取得利息免稅
雙重課稅之消除
落日條款
適用我國部分:
  1. 直接稅額扣抵法
  2.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 25% 以上)
  3.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適用我國部分:
  1. 直接稅額扣抵法
  2.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 25% 以上)
  3.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 重要提醒:上述第 2 及第 3 項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 3 個年度(即 116~118 年度過渡期)。
常設機構 (PE)
判定門檻
  • 工程 PE:1 年內累計逾 6 個月,或 2 年內連續達 6 個月
  • 服務 PE:無明文規定
  • 工程 PE:門檻放寬為持續超過 9 個月
  • 服務 PE:任何 12 個月內持續或合計超過 183 天
財產交易所得 無特定條文規定。 來源地國得予課稅之情形:
  • 轉讓來源地國之不動產
  • 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
  • 價值超過 50% 來自該國不動產之未上市櫃股份或權益(主要資產為不動產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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