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115年正式生效!116年起適用,請留意扣抵機制過渡期
- 2026-02-16
-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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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重點總覽
有佈局新加坡或與當地有經貿往來的企業與投資人請注意,財政部近期公告,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所得稅協定新約已於 115 年 2 月 13 日 正式生效,並將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本所提醒,新版協定參酌了最新的國際稅約範本修訂,給予雙方更合宜的減免稅待遇,例如全面調降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的扣繳稅率上限至 10%。然而,企業也須特別留意,針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適用的「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機制,新約增訂了落日條款,僅適用於新約上路起之 3 個年度(即 116 年度至 118 年度)。
納稅義務人如有透過新加坡進行投資或業務往來,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新舊制差異。建議企業及早評估扣抵機制落日對整體稅負之影響,並把握此 3 年過渡期間,適時進行盈餘匯回與投資架構之調整。
臺新所得稅協定:新舊制核心差異對照表
| 更新項目 | 原協定規定 | 新約重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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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人 (擴大適用範圍) |
無集合投資工具(CIV)適用規定。 |
增訂符合規定之集合投資工具取得之所得視為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 我國指: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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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利息與權利金 扣繳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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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稅率全面降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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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稅之消除 落日條款 |
適用我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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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我國部分:
⚠️ 重要提醒:上述第 2 及第 3 項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 3 個年度(即 116~118 年度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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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機構 (PE) 判定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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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交易所得 | 無特定條文規定。 |
來源地國得予課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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