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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的反擊失效?擬制遺產新規上路

大老婆及婚生子女皆拋棄繼承,未拋棄繼承的6歲私生女卻因生前贈與「擬制遺產」課稅原則,須繳納高達5,700萬餘元的遺產稅,遠超過她繼承的遺產1,000萬餘元,這被稱為「大老婆的反擊」是新法施行前發生的真實案件,也反映修法前擬制遺產計算已導致遺產稅課徵有不合理的狀況,而憲法法庭於113年10月28日也就此類因擬制遺產計算導致遺產稅課徵有疑義的兩件案例,判決部分違憲。

一、引發違憲爭議的兩大指標案例

⚖️ 案例一:受贈人拋棄繼承,稅負轉嫁其他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先生於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的公司股票全數贈與其配偶,已申報且稅局也核定免徵贈與稅;陳先生106年12月死亡,剩餘財產約1,000萬餘元,配偶及2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但陳先生有一個六歲的私生女,因無拋棄繼承而成為唯一繼承人。因上述公司股票是陳先生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須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股票淨值約新臺幣3億元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該女童應繳遺產稅高達5,700萬餘元,稅負遠超過她繼承的遺產金額。

⚖️ 案例二:生前贈與土地列入遺產,卻無法適用差額分配扣除

李先生於105年5月將名下所有土地贈與其配偶後不久即死亡。土地價值約1.3億元,併同其他財產後被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2億元,應納稅額約1,400萬元。但民法第1030條之1亦有規定,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所以該筆土地不得列入分配範圍,亦不得列入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家屬主張若土地被視為遺產,應該要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四大核心重點

財政部發布「擬制遺產作業處理原則」(適用回溯至 113 年 10 月 28 日判決日)並同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重點涵蓋以下 4 大面向:

1. 稅負隨資產走(第6條)

死亡前兩年內的受贈財產(即擬制遺產),會依其佔遺產總額比例,將稅單直接開給受贈人;因此,即便辦理拋棄繼承,誰繼承了遺產,稅負就跟著誰。另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首要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2. 納入差額分配扣除(第17條之1)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可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內,但實際給付差額財產時,不能用此受贈財產充抵;換句話說,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計算時可將擬制遺產加回去,增加可扣除的額度、但實際要給付給生存配偶的差額財產,不能用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來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來給付。

3. 判決確定財產補報期(第23條)

被繼承人的財產,於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者,可於判決確定後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

4. 分期放寬與多數決(第30條)

取消申請應納稅額分期繳納需在30萬元以上的限制,及增定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的方式,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三、新舊法與作業處理原則稅負影響試算

案例背景條件:王伯伯於 114 年 1 月 1 日過世,過世時遺產總額 6,000 萬元,曾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贈與配偶現金 8,000 萬元(過世遺產與受贈財產均為婚後財產)。配偶名下婚後財產為 1.2 億元,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 2 位子女。

遺產稅計算

項目 遺產價值(新臺幣元)
舊法規定 擬制遺產作業處理原則(新)
遺產總額 60,000,000 60,000,000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80,000,000 80,000,000
含死亡前 2 年贈與之遺產總額 140,000,000 140,000,000
免稅額 13,330,000 13,330,000
配偶扣除額 5,530,000 5,530,000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1,120,000 1,120,000
喪葬費 1,380,000 1,380,000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 - 10,000,000
課稅遺產淨額 118,640,000 108,640,000
應納遺產稅額 15,296,500 13,296,500

分配至各繼承人的稅負(假設三人平均繼承)

繼承人 繼承及受贈資產 舊法負擔稅負 擬制遺產作業處理原則負擔稅負
受贈 繼承 合計
配偶 100,000,000 5,098,834 7,598,000 1,899,500 9,497,500
20,000,000 5,098,833 1,899,500 1,899,500
20,000,000 5,098,833 1,899,500 1,899,500
合計 140,000,000 15,296,500 7,598,000 5,698,500 13,296,500

四、永碩觀點:新法修訂下,家族傳承佈局三大思考維度

因應本次遺贈稅法修訂,建議讀者在考量家族資產布局及財富傳承時須留意:
  • 全方位盤點家族資產與代持架構:全面檢視資產產權是否登記完整、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借名登記情事。傳承規劃應靈活結合家族信託、人壽保險等法律工具落實資產保全與稅源預留,生前贈與策略則須審慎評估時間點與受贈對象。
  • 強化家族成員內部溝通與稅源規劃:在新制「稅負隨資產走」的原則下,受贈人即便拋棄繼承仍須負擔稅額,家族在規劃資產分配時,對於繳稅資金來源(稅源現金流)的協議與溝通應更加透明明確。
  • 善用過渡期處理原則與專業諮詢:憲法判決宣告違憲後至立法院新法正式三讀前,已有明確之作業處理原則可資遵循。若家族過去有生前贈與案件或繼承爭議,建議及早諮詢專業會計師與稅務顧問,以確保適用最有利且合規的稅務申報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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