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綜所稅申報須知
- 2026-04-27
-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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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行事曆與最新變革
報稅季即將來臨!114 年度(2025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將於 115 年 5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1 日 辦理申報(因 5 月 31 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 6 月 1 日)。
近年綜合所得稅在電子申報與手機報稅的普及下,一般受薪族的報稅流程更加簡便;但對於擁有多元所得、股利收入或海外跨境資產的族群而言,稅務合規與查核嚴格度持續提高。本文為您整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主要制度與實務重點。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大幅調高:由每人每年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追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實施,預估 35 萬戶受惠)。
- 基本生活費調升: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升至 21.3 萬元(較 113 年度增加 3,000 元)。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主要扣除額一覽表
| 項目名稱 | 額度(新臺幣) | 適用要件與實務備註 |
|---|---|---|
| 一般個人免稅額 | 9.7 萬元 / 每人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以上者,免稅額加成為 14.55 萬元。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13.1 萬元 有配偶者 26.2 萬元 |
採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捐贈、保險、醫藥等)二擇一擇優申報。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最高 21.8 萬元 / 每人 |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21.8 萬元者,僅得就其實際薪資所得全額扣除;或可選擇申報特定薪資必要費用。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1.8 萬元 / 每人 | 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最新利多 |
18 萬元 / 每人 (由 12 萬大幅調增) |
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 設有排富條款:綜所稅稅率 20% 以上、股利採 28% 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逾 750 萬不適用。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第 1 名 15 萬元 第 2 名起 22.5 萬元 |
申報扶養 6 歲以下 之子女;已全面取消排富條款。 |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最高 18 萬元 / 每申報戶 | 改列特別扣除額。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無自有房屋;設有排富條款,受有租金補貼部分需減除。 |
| 每人基本生活費 |
21.3 萬元 / 每人 (調增 3,000 元) |
依家戶人數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免稅額及特定扣除額合計數,其差額得自所得總額中減除。 |
*註 2:長照與租金扣除額排富條款——綜所稅適用稅率 20% 以上、股利採 28% 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與累進稅率表
| 級距 | 綜合所得淨額(課稅級距)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1 | 0 ~ 590,000 元 | 5% | 0 元 |
| 2 | 590,001 ~ 1,330,000 元 | 12% | 41,300 元 |
| 3 | 1,330,001 ~ 2,660,000 元 | 20% | 147,700 元 |
| 4 | 2,660,001 ~ 4,980,000 元 | 30% | 413,700 元 |
| 5 | 4,980,001 元以上 | 40% | 911,700 元 |
報稅 3 大實務重點與查核地雷
1. 扶養其他親屬:查核嚴格,須備妥實質扶養事證
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如:伯、舅、姪、甥、孫等)的扣除額在近年成為稅務機關查核重點之一。過去不少納稅人申報扶養親屬以降低所得稅負,但實務上若扶養對象未滿 60 歲,且無身心障礙或其他無謀生能力之情形,稅務機關往往會要求提出更具體的證明(例如:生活費匯款紀錄、扶養費用支付證明,甚至同住證明等)。若無法證明扶養關係的實質存在,相關扣除額可能被剔除並補稅,務必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2. 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合併計稅 vs 分開計稅
股利所得課稅維持雙軌制,不同所得水準適用的最佳方案不同:
- 合併計稅(併入綜所稅):享 8.5% 可抵減稅額(每申報戶上限 8 萬元)。一般而言,適用綜所稅率 5% 或 12% 的中低所得者採用合併計稅較為有利。
- 分開計稅:單一稅率 28% 分開計算稅額,高所得族群(邊際稅率 30%、40%)選擇分開計稅往往能有效降低整體稅負。
3. 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制(AMT)
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制度仍然是高資產族群需要關注的重點。依現行規定:
• 課稅門檻:當基本所得額(含綜所稅淨額、海外所得等)超過 750 萬元 時,超過部分需依 20% 課徵最低稅負。
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股票、境外基金或投資型保單者,通常可於申報前取得金融機構提供之收益資料。建議納稅人仔細核對,確認是否產生應申報之海外所得並據實申報,避免因疏忽短漏報而面臨補稅及裁罰風險。
永碩觀點
整體而言,114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在架構上並沒有出現重大變化,但在稅務查核、跨境資訊透明化以及扣除額制度調整等方面,都呈現出逐步深化的趨勢。對於所得結構較單純的納稅人而言,報稅流程確實變得更加便利;然而對於具有海外投資或多元收入來源的納稅人而言,反而更加凸顯稅務規劃的重要性。
在全球金融資訊交換制度日益普及的背景下,納稅人若持有海外資產或境外投資,建議在報稅前與專業會計師進行討論,以確保申報內容符合規定並降低潛在稅務風險。妥善的稅務規劃不僅可以避免補稅與罰鍰,也有助於建立更穩定且長期的財務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