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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出資換股應留意課稅時點及所得申報類別

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應留意課稅時點及所得申報類別

財政部於113年12月24日公布新規定,自公布日起,個人透過勞務取得公司股份時,不論是否設有限制股權轉讓期間之條件,因所得已實現,應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依性質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

上述規定未發布前,依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函釋規定,個人透過勞務取得公司股份時,認屬其他所得。如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限制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如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我們就上述內容整理新舊規定如下表:

法規依據 轉讓限制 課稅時點 所得計算 所得屬性 情境說明
113年12月24日公布
新規定
不論是否有限制 取得股權日 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出資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
情況 1
104年11月5日函釋
(113年12月24日前適用)
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 期間屆滿翌日之
可處分日
按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 其他所得 情況 2-1
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 取得股權日 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出資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 其他所得 情況 2-2

實務案例情境試算

案例背景:A 閉鎖性公司為延攬甲君加入創業團隊,章程約定甲君以勞務出資 200 萬元,取得 A 公司 20 萬股 股票。
情況 1(新制)

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A公司股份,不論是否限制股權轉讓,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200萬元。甲君於114年度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情況 2-1(舊制+限制轉讓)

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公司股份,並限制股權應持有至113年12月31日方可轉讓,假設甲君於限制期限屆滿之翌日就轉讓股權(亦即114年1月1日),又公司當日時價為15元,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憑單申報甲君114年度其他所得300萬元(20萬股X15元)。

情況 2-2(舊制+無限制轉讓)

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公司股份,並未限制股權轉讓條件,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憑單申報甲君113年度其他所得200萬元。

永碩觀點:新創團隊股權設計新思維

新令發布後,徹底消除了過去因限制轉讓期滿時「股價上漲導致溢價課稅」的不確定性風險。對於閉鎖性公司而言,以章程抵充金額定額課稅,有助於早期人才引進與股權結構規劃。然而,被延攬的專業人才於取得股份當年度即面臨稅負實現,公司在設計勞務出資方案時,建議同步規劃相應的現金分紅或薪資補貼,以兼顧稅務合規與激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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