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反擊失效?擬制遺產新規上路
- 2026-01-23
- 2026-07-22
- 0 Views
大老婆及婚生子女皆拋棄繼承,未拋棄繼承的6歲私生女卻因生前贈與「擬制遺產」課稅原則,須繳納高達5,700萬餘元的遺產稅,遠超過她繼承的遺產1,000萬餘元,這被稱為「大老婆的反擊」是新法施行前發生的真實案件,也反映修法前擬制遺產計算已導致遺產稅課徵有不合理的狀況,而憲法法庭於113年10月28日也就此類因擬制遺產計算導致遺產稅課徵有疑義的兩件案例,判決部分違憲。
一、引發違憲爭議的兩大指標案例
被繼承人陳先生於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的公司股票全數贈與其配偶,已申報且稅局也核定免徵贈與稅;陳先生106年12月死亡,剩餘財產約1,000萬餘元,配偶及2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但陳先生有一個六歲的私生女,因無拋棄繼承而成為唯一繼承人。因上述公司股票是陳先生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須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股票淨值約新臺幣3億元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該女童應繳遺產稅高達5,700萬餘元,稅負遠超過她繼承的遺產金額。
李先生於105年5月將名下所有土地贈與其配偶後不久即死亡。土地價值約1.3億元,併同其他財產後被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2億元,應納稅額約1,400萬元。但民法第1030條之1亦有規定,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所以該筆土地不得列入分配範圍,亦不得列入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家屬主張若土地被視為遺產,應該要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四大核心重點
財政部發布「擬制遺產作業處理原則」(適用回溯至 113 年 10 月 28 日判決日)並同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重點涵蓋以下 4 大面向:
死亡前兩年內的受贈財產(即擬制遺產),會依其佔遺產總額比例,將稅單直接開給受贈人;因此,即便辦理拋棄繼承,誰繼承了遺產,稅負就跟著誰。另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首要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可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內,但實際給付差額財產時,不能用此受贈財產充抵;換句話說,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計算時可將擬制遺產加回去,增加可扣除的額度、但實際要給付給生存配偶的差額財產,不能用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來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來給付。
被繼承人的財產,於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者,可於判決確定後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
取消申請應納稅額分期繳納需在30萬元以上的限制,及增定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的方式,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三、新舊法與作業處理原則稅負影響試算
遺產稅計算
| 項目 | 遺產價值(新臺幣元) | |
|---|---|---|
| 舊法規定 | 擬制遺產作業處理原則(新) | |
| 遺產總額 | 60,000,000 | 60,000,000 |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 80,000,000 | 80,000,000 |
| 含死亡前 2 年贈與之遺產總額 | 140,000,000 | 140,000,000 |
| 免稅額 | 13,330,000 | 13,330,000 |
| 配偶扣除額 | 5,530,000 | 5,530,000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1,120,000 | 1,120,000 |
| 喪葬費 | 1,380,000 | 1,380,000 |
|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 | - | 10,000,000 |
| 課稅遺產淨額 | 118,640,000 | 108,640,000 |
| 應納遺產稅額 | 15,296,500 | 13,296,500 |
分配至各繼承人的稅負(假設三人平均繼承)
| 繼承人 | 繼承及受贈資產 | 舊法負擔稅負 | 擬制遺產作業處理原則負擔稅負 | ||
|---|---|---|---|---|---|
| 受贈 | 繼承 | 合計 | |||
| 配偶 | 100,000,000 | 5,098,834 | 7,598,000 | 1,899,500 | 9,497,500 |
| 子 | 20,000,000 | 5,098,833 | — | 1,899,500 | 1,899,500 |
| 女 | 20,000,000 | 5,098,833 | — | 1,899,500 | 1,899,500 |
| 合計 | 140,000,000 | 15,296,500 | 7,598,000 | 5,698,500 | 13,296,500 |
四、永碩觀點:新法修訂下,家族傳承佈局三大思考維度
- 全方位盤點家族資產與代持架構:全面檢視資產產權是否登記完整、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借名登記情事。傳承規劃應靈活結合家族信託、人壽保險等法律工具落實資產保全與稅源預留,生前贈與策略則須審慎評估時間點與受贈對象。
- 強化家族成員內部溝通與稅源規劃:在新制「稅負隨資產走」的原則下,受贈人即便拋棄繼承仍須負擔稅額,家族在規劃資產分配時,對於繳稅資金來源(稅源現金流)的協議與溝通應更加透明明確。
- 善用過渡期處理原則與專業諮詢:憲法判決宣告違憲後至立法院新法正式三讀前,已有明確之作業處理原則可資遵循。若家族過去有生前贈與案件或繼承爭議,建議及早諮詢專業會計師與稅務顧問,以確保適用最有利且合規的稅務申報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