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簡介
- 2023-01-04
-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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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核心解析與稅務因應
💡 什麼是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
過去許多跨國企業與個人習慣將海外利潤保留於低稅負國家/地區之境外紙上公司(如 BVI、開曼等)遞延課稅。為接軌國際反避稅準則並維護租稅公平,台灣已建立法人與個人 CFC 制度,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台灣 CFC 制度分別訂立於《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營利事業 CFC)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個人 CFC),徹底改變過去「盈餘分配才課稅」的舊思維,轉變為「當期盈餘視同已分配」之當期課稅原則。
一、如何判定境外公司是否屬於 CFC?
凡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法定所得稅率低於 14%,或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之境外企業,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控制要件,即落入 CFC 規範範圍:
1. 股權控制門檻(≥ 50%)
-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資本合計達 50% 以上。
-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資本合計達 50% 以上。
2. 重大影響力/實質控制
即使持股比例合計未達 50%,若台灣個人、法人及其關係人對該境外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實質控制權,亦被認定為 CFC。
二、CFC 實施前後稅負與課稅時點比較
| 比較項目 | CFC 實施前(舊制) | CFC 實施後(現行新制) |
|---|---|---|
| 課稅時點 | 實際決議分配盈餘時才課稅(可無限期遞延稅負)。 | 境外公司盈餘發生年度即視同已分配,當年度認列課稅。 |
| 營利事業股東 | 獲配股利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20% 營所稅。 | 按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直接併計當年度營所稅(20%)。 |
| 個人股東 | 獲配股利時,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課稅。 | 按持股比例認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20% 最低稅負)。 |
永碩觀點:及早健檢境外投資架構
CFC 制度上路後,宣告了「單純藉由境外紙上公司遞延稅負」的時代正式終結。面對資訊穿透化與稅務合規趨勢,企業與高資產家族應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
- 盤點豁免要件:評估境外公司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如在當地有實體場所、僱用員工且被動所得低於 10%)或「當年度盈餘在門檻以下(700 萬元)」之豁免條件。
- 評估架構重組或遷冊:檢視既有架構,評估透過境外公司遷冊(Redomiciliation)、架構扁平化或實質營運轉型以優化稅務效率。
- 完善財務報表與稅務憑證:CFC 申報需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企業應建立規範化的海外會計帳務流程,以降低補稅裁罰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