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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公告最新「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認定標準與申報檢核指引

? 最新名單更新重點: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 112 年度起正式施行,財政部公告更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若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達 50% 或具實質重大影響力,即須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海外營利所得課稅。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 3 大認定標準

依據「營利事業/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低稅負區主要區分為以下 3 種類型:

01. 法定稅率未逾 14%(共 31 區)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超過 14% 者(如:安吉拉 Anguilla、巴哈馬、BVI 等傳統免稅或低稅率註冊地)。

02. 僅就境內所得課稅(共 48 區)

採屬地主義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僅於實際匯回時始課稅者(如:貝里斯 Belize 等)。

03. 特定區域或特定優惠稅制

對特定區域、特定產業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租稅優惠或稅率者,國稅局將依個案事實個別認定。

投資人申報檢核 3 步驟

  1. 檢視註冊地稅制:核對海外轉投資公司是否落入財政部低稅負區參考名單或實質符合低稅負定義。
  2. 評估控制要件:檢視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含關係人)是否合計達 50% 以上,或對其具有實質控制力。
  3. 依法如期申報:確認屬 CFC 且無實質營運豁免者,應於每年 5 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並檢附相關財簽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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