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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實質移轉信託利益,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重點:

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資產,原與受託人(如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若因傳承或資產配置變更契約「受益人」為他人,因實質屬於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已構成贈與行為,委託人應於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一、法令規定與課稅原則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課徵贈與稅。

  • 📌 適用情境與課稅時機:無論是信託成立時即約定為「他益信託」,或原本為自益信託嗣後「變更受益人」為他人,均屬贈與行為,皆應課徵贈與稅。
  • ⏱️ 申報期限規定:委託人應自信託契約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相關契約與證明文件,主動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 💰 贈與價額計算基準:贈與稅之課徵係以「變更信託契約時」之信託財產價值與權利利益為計算基準,依法核算贈與總額。

二、實務案例解析

📖 實務試算案例:

甲君於 114 年間將自有資金 3,000 萬元交付銀行辦理信託,約定自身為受益人(自益信託),存續期間為 3 年。嗣後甲君於 115 年間因考量家族財產傳承與規劃,將信託契約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

稅務結果:此變更行為係將甲君原享有之信託利益實質移轉予乙君,甲君應於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依契約變更時之信託財產價額,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三、自益與他益信託及變更受益人稅務比較

信託類型/變更情況 受益人設定 贈與稅課稅判定 申報期限與義務人
自益信託成立 委託人本人 不課徵贈與稅(財產權名義移轉,利益仍歸屬本人) 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他益信託成立 非委託人(如子女) 成立時即視為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契約成立日起 30 日內由委託人申報
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 由委託人變更為他人 變更時視為權利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由委託人申報

📎 官方附件與資料來源:

法規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相關信託稅法規定

諮詢專線:如有信託課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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