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2026-07-02
-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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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特定股權視同房地交易:申報要點重大放寬,舊股權舊制房地免課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個人交易未上市(櫃)特定股權課稅規定!除放寬股權價值得以客觀時價總額衡量外,個人交易 110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比例,全面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一、特定股權課稅背景與兩大放寬核心
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個人交易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數之國內外未上市櫃公司股份,且該公司股權價值有 50% 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者,視同房地交易。為使課稅更符實質公平,財政部發布最新修正要點:
- 📌 股權價值認定更貼近時價:原以「公司淨值」為基準,放寬若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客觀市價證明資料,准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衡量是否達「50% 以上為境內房地」之門檻。
- 📈 舊股權舊制房地占比排除課稅:個人交易 110/6/30 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屬公司於 104/12/31 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比部分,免課房地合一稅。
- 🧾 未確定案件全面適用:於 115 年 4 月 21 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此項放寬規定。
二、實務試算案例解析(先進先出法與舊制房地扣除)
• 股權背景:甲君 104/8/20 買入 A 公司 30% 股份、110/11/3 買入 40%,共持股 70%。
• 交易情境:115/4/30 出售 20% 股份,扣除成本及費用後交易所得為 100 萬元。
• 股權與資產認定:依先進先出法,出售之 20% 均為 110/6/30 前之舊股權;A 公司境內房地 500 萬元中,有 300 萬元屬 104/12/31 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占比為 60%(300萬 / 500萬)。
➔ 課稅所得計算:
1. 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排除):100 萬元 × 100%(舊股權比率)× 60%(舊制房地比率)= 60 萬元
2. 應課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00 萬元 - 60 萬元 = 40 萬元
3. 申報時限:自買賣交割日(交易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戶籍地國稅局申報。
三、特定股權交易新舊申報作業要點比較
| 比較項目 | 最新修正規定(115.4.21 起) | 修法前舊制作業規定 |
|---|---|---|
| 股權價值認定基準 | 具客觀市價證明或會計師查簽時,可按時價總額計算 | 主要以「公司淨值」為衡量標準 |
| 舊股權舊制房地課稅 | 放寬排除:按舊制房地占境內房地比率免計房地合一稅 | 未明確排除,全額股權利得皆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 |
| 未確定案件適用性 | 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一併適用 | 僅適用當時之舊規定 |
📎 官方依據與諮詢資訊:
法規依據:財政部 115 年 4 月 21 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諮詢專線:如有特定股權交易申報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