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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原則

有房也能抵租金!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5 大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

💡 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基本規定: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每戶每年實際支付之租金扣除政府補助後,最高可列報 18 萬元特別扣除額。原則上名下有房屋者不得列報,但符合法定 5 大特殊情形者例外得認列!

放寬適用!5 種特殊情形「視為非自有房屋」

為落實照顧租屋族政策意旨,財政部發布令釋放寬認定,名下雖有房屋但符合下列 5 種情形之一者,仍得申報租金扣除額:

01. 政府拆遷或危樓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02. 毀損達五成需修復

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達 50%,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03.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且申報戶內(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04. 就業/就學/就醫 異地租屋

因工作、就學或就醫需於異地租屋,且全戶合計僅有上述 3 點以外之 1 間自住房屋(非供營業)。

05. 法定分居之配偶自有房屋

符合法定分居認定標準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者,其配偶名下所持有之自有房屋。

⚠️ 申報前請注意:房屋租金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
  •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
  • 股利所得選擇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門檻(7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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