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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綜所稅申報須知

112年度免稅額及扣除額 變動一次報你知

根據財政部111年12月21日公告,11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因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適用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

113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11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包括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費由19.6萬元調高至20.2萬元,預估235萬戶受惠,減稅利益達189億元,此外,財部並上調員工伙食費免列入薪資所得額度至3,000元等,均自2024年5月報稅適用。

111年及112年扣除額比較表

項次 111年度
(2023年 5 月申報)
112年度
(2024年 5 月申報)
免稅額 70歲以下(每人) 92,000 92,000
70歲以上之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每人) 138,000 138,0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每戶) 124,000 124,000
夫妻合併申報者(每戶) 248,000 248,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採薪資所得列舉扣除者本項不適用) 207,000 207,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 270,000 27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207,000 207,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 25,000 25,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 120,000 120,000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條件者,每人) 120,000 120,000

課稅級距表

級別 課稅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
1 56萬元以下 5% 0
2 56萬元~126萬元 12% 39,200
3 126萬元~252萬元 20% 140,000
4 252萬元~472萬元 30% 392,000
5 472萬元以上 40% 864,000

112年度所得稅 基本生活費用調高

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02,000元

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今年(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扣除額(標準或列舉二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案例說明

假設甲君是單薪家庭,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了本人、配偶外,另列報扶養2名大學子女及父母2人(未滿70歲),且採標準扣除額。依據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02,000元,一家六口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合計1,212,000元,如以甲君112年度全戶所得總額僅甲君薪資所得1,500,000元,銀行存款利息10,000元及2名子女教育學費共50,000元,112年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如下:

綜合所得總額 1,510,000
免稅額 70歲以下
(6人 × 92,000)
552,000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248,000
薪資扣除額 207,000
儲蓄特別投資扣除額 10,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50,000
基本生活費差額(註) 352,000
綜合所得淨額 91,000
應納所得稅(稅率5%) 4,550
全戶基本生活費(6人×202,000) 1,212,000
免稅額 70歲以下
(6人 × 92,000)
(552,000)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夫妻) (248,000)
儲蓄特別投資扣除額 (10,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50,000)
基本生活費差額 352,000

註: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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