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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個人網紅網路創作與分潤課稅新制:綜所稅作業規範、所得性質及境內貢獻度認定解析

💡 財政部 114.12.23 發布最新作業規範重點:

個人網紅透過社群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訂閱分成、打賞等勞務收入,正式定性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針對跨境流量得採 50% 簡易認定或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分別計算我國境內所得與海外所得辦理申報。

一、個人網紅綜合所得稅三大核心重點

為協助免辦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掌握報稅依據,財政部明定以下規範:

  • 📌 重點 1|所得性質認定(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經營上傳影音或圖文,以自力營生並獨立負擔成本盈虧,自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打賞等收益,均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 📈 重點 2|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勞務流程若任一階段與境內具經濟關聯性即涉我國來源收入。涉及跨境活動者,公式為: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得採 50% 簡易認定或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 重點 3|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完納稅捐方式:
    境內居住者:分別計算境內所得(併入綜所總額申報)及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額申報)。
    非境內居住者:取自境內有稅籍平臺由平臺扣繳完稅免結算申報;取自未辦稅籍平臺則須自行或委任代理人申報納稅。

二、實務試算案例解析(境內居住者甲君)

📖 國稅局試算情境:

甲君為境內居住者,113 年度將創作上傳境外平臺 A,取得網紅收入共計 18 萬元
• 境內觀眾收看收入:12 萬元(境內貢獻度 100%)
• 境外觀眾收看收入:6 萬元(境內貢獻度採簡易 50% 認定)
• 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標準費用率:45%

➔ 申報金額試算:

1. 我國來源收入:12萬 × 100% + 6萬 × 50% = 15 萬元
2. 我國來源所得額(計入綜所稅):15 萬 × (1 - 45%) = 8.25 萬元
3. 海外所得額(計入基本稅額):(18萬 - 15萬) × (1 - 45%) = 1.65 萬元

三、網紅身分態樣與課稅機制對照表

身分類別/營運型態 營業稅登記要求 所得性質與課稅方式
一般個人網紅(未達營業稅門檻) 免辦理稅籍登記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與海外所得
經常性創作且銷售達標者 當月勞務銷售額達 5 萬元(114.1.1 起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 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綜所稅作業規範
輔導期間提醒 115 年 6 月 30 日前為輔導期,未依規定申報者請儘速於輔導期內補報並補繳稅款免罰

📎 官方依據與諮詢資訊:

法規依據:財政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諮詢專線:如有網紅報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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