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年享有 NT$ 244 萬元 的贈與稅免稅額(父母兩人合計每年可贈與子女 488 萬元)。若涉及不動產移轉,因房屋與土地的評定現值通常低於市價,可透過「分年贈與」、「附有負擔之贈與(如房貸由子女承受)」或成立「家族控股公司」等方式進行整體稅務評估,避免一次性產生高額贈與稅或未來的房地合一稅。
有的。除了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外,父母在子女結婚登記前後 6 個月內,各自還享有 100 萬元 的「婚嫁贈與免稅額」。
舉例來說,若子女於今年結婚,父親與母親各自運用「當年度免稅額 244 萬 + 婚嫁免稅額 100 萬」,父母兩人合計可以在該年度免稅移轉 688 萬元 的資產給該名結婚的子女。
若個人具備中華民國居住者身分,且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合計達 NT$ 100 萬元 以上時,即須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進行申報。若基本所得額扣除 750 萬元免稅額後仍有餘額,則需計算是否需補繳 20% 的基本稅額。建議在處分海外資產前先行諮詢會計師做試算。
是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前 2 年內贈與給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不論當初贈與時是否免稅,過世後一律必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資產傳承規劃務必「及早開始」,才能避免臨終前移轉被視為無效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