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聞摘要
比特幣(Bitcoin)在川普贏得美國總統大選後,受蜜月行情推動再創歷史新高,價格突破10萬美元大關,由於川普在競選期間表示將對虛擬通貨採取更友善的監管並催生相關政策,積極招募支持虛擬通貨的帳務人員,同時間與幣圈起過衝突的證監會主席詹勒斯宣布將在114年1月去職,被視為對幣圈的利多消息。
隨著虛擬通貨(Cryptocurrency)在全球的興起與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其視為多樣化資產組合的一部分。然而,投資虛擬通貨所帶來的監管、稅務問題卻較為複雜,因為虛擬通貨的性質和傳統資產不同。各國的稅務機關針對虛擬通貨的各項政策仍在不斷發展中,如欲投資虛擬通貨的投資人,應對其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應有所瞭解。
日常生活中我們使用的台幣、美元、日幣等稱為法償貨幣,都是由各國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而虛擬通貨是指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沒有特定國家或地區發行,也不需要在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來回兌換,是一種能自由轉移的資產,例如大家常見的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瑞波幣XRP、萊特幣LTC等,而為了要提高虛擬通貨的流動性,虛擬通貨交易所也因此應運而生,交易者能夠在交易所平台使用不同的法償貨幣或其他的虛擬通貨來買賣比特幣。如大家所熟知的幣安Binance、火幣Huobi Global等等。
虛擬通貨的交易方式通常透過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者可以購買、出售或交換虛擬通貨。然而,由於虛擬通貨不受政府控制,且交易相對匿名,這些特性使得虛擬通貨在某些情況下成為資金洗錢、詐騙或非法交易的工具,這也是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關注虛擬通貨的原因之一。
VASP登記制上路
針對虛擬資產詐騙層出不窮,金管會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VASP)管理規劃,以洗錢防制法為基礎,逐步納管,113年7月31日公布的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首次將「虛擬資產服務」納入正式法規,於同年11月正式上路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簡稱VASP登記辦法)明定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第5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而境外業者如果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洗錢防制登記,也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法人違反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法人亦科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至於原先在台灣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 26 家 VASP 平台業者,金管會特別訂定過渡條款,最晚必須在114年 3 月 31 日前向金管會「申請辦理登記」,並於明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登記」。
此外,金管會預計114年6月將《虛擬資產管理專法》草案報送行政院審議,各項推行的新規範及辦法,在在展現台灣監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合規的重視。
台灣虛擬通貨所得的課稅
財政部長先前在立法院已明確定義,數位發展部將虛擬通貨(虛擬通貨)定義為數位資產而非法定貨幣,加上目前台灣合法虛擬通貨平台均已落實KYC制度、強化實名制且受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若交易金額超過50萬,虛擬資產服務商就須進行通報,且在平台內部已有完整的交易紀錄,投資人應根據實際狀況進行申報,而根據所得性質及類型的不同, 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所得稅部分,財政部表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所得稅,若以個人投資金融商品的角度來看虛擬通貨投資,在境內平台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的所得,屬境內財產交易所得;反之,若在境外平台交易出金,則屬海外所得;在申報交易所得時,需自行列舉交易收入與支出,依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餘額認列所得額,並依據所得類別依法完成申報;而如果是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果有出售或交換購買的虛擬通貨,以收取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稅方式如下表:
|
個人 |
營利事業投資人 |
境內交易 |
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境外交易 |
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 |
新令上路,個人幣商應特別留意
根據財政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如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設有實名身分驗證,且為確保履約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同時可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等規範下,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其中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如以虛擬通貨作為購買商品的對價,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自114年1月起,商品買賣只要銷售達門檻,也就是每月銷售額逾新台幣10萬元或勞務銷售額逾5萬元 ,就須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實務上,過去就有民眾歲在網路下載免費線上遊戲,付費購買遊戲道具,或以「福袋」形式機率性獲取遊戲道具,再將自己不使用的遊戲道具轉賣給需要的玩家,每日多筆交易,銷售頻繁,每月銷售額 40 餘萬元,不到二年間合計銷售額 800 餘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 40 餘萬元,並處罰鍰 40 餘萬元。 就現行稅法規定而言,主管機關對虛擬通貨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投資人在投資組合布局及運用虛擬通貨交易時,均須留意最新的課稅規定。
結論
虛擬通貨市場的不斷發展,全球各國的稅務機關也在積極探索如何規範和徵稅。許多國家已經出台了虛擬通貨稅務指導原則,並加強了對虛擬通貨交易的監管,以確保虛擬通貨市場的合規運作。 而隨著各國稅務政策的不斷更新,虛擬通貨的相關法規相對較為複雜,投資者應保持對虛擬通貨稅務問題的關注,了解其所處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稅法要求並謹慎處理,避免因為疏忽而承擔不必要的稅務風險,若有任何疑慮,應及時諮詢會計師及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