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應留意課稅時點及所得申報類別
財政部於113年12月24日公布新規定,自公布日起,個人透過勞務取得公司股份時,不論是否設有限制股權轉讓期間之條件,因所得已實現,應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依性質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
上述規定未發布前,依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函釋規定,個人透過勞務取得公司股份時,認屬其他所得。如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限制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如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我們就上述內容整理新舊規定如下表,並舉例提供案例說明:
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公司(下稱A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取得20萬股A公司股票。
情況1
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A公司股份,不論是否限制股權轉讓,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200萬元。甲君於114年度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情況2-1
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公司股份,並限制股權應持有至113年12月31日方可轉讓,假設甲君於限制期限屆滿之翌日就轉讓股權(亦即114年1月1日),又公司當日時價為15元,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憑單申報甲君114年度其他所得300萬元(20萬股X15元)。
情況2-2
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公司股份,並未限制股權轉讓條件,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憑單申報甲君113年度其他所得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