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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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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 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被繼承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者,要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申報。
•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符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申報遺產稅應附文件?

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各1份。
繼承系統表一份。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為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為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判決之文件。
• 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 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或華僑身分證明。
•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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